关于印发《安庆市创业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社局,安庆师范大学、安庆职业技术学院,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
现将《安庆市创业培训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7年1月26日
抄送:省人社厅、省劳动就业服务局
安庆市创业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创业培训教学管理工作,提高创业培训质量,加强教学监管,根据《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安徽省创业培训师资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创业培训教学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创业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各类创业培训管理人员和创业培训教师。
第三条 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在市人社局指导下,负责管理全市创业培训工作,主要职责包括:教学管理、师资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培训质量督查与评估、创业补贴资金管理、创业培训后续服务等。
第四条 承担我市创业培训任务的机构必须是经市人社局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条件、程序按照《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皖人社发〔2011〕52号)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章 教学要求
第五条 创业培训包括创业意识培训(GYB)、创办企业培训(SYB)、改善企业培训(IYB)和创业模拟实训(ETP)、网络创业(TSPS)等培训项目。
第六条 充分发挥“互联网+”的创新驱动作用,以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为载体,开展面向人人的远程公益创业意识培训。
第七条 创办企业培训课程不少于80课时,教学时间10天(其中2天社会实践),培训规模每班不超过30人。
第八条 改善企业培训课程不少于80课时(其中集中授课50课时、个案辅导30课时),教学时间7天,培训规模每班不超过30人。
第九条 创业模拟实训课程不少于100课时(其中集中授课50课时、上机实训50课时),教学时间10天(其中2天社会实践),培训规模每班不超过30人。
第十条 网络创业培训课程不少于80课时,教学时间10天(其中2天社会实践),培训规模每班不超过30人。
第三章开班申报
第十一条 定点培训机构根据市人社局下达的年度创业培训目标任务,按照创业培训项目的技术要求,积极组织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各类城乡劳动者和毕业前一年度的在校大学生(包括休学创业的大学生)分类实施创业培训,确保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第十二条 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应于7个工作日前,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平台申报,同时填写《创业培训开班计划申请表》,报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进行资格初审。开展创业模拟实训的,应同时向省劳动就业服务局报备。
第十三条 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在受理开班申请后,在 3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初审,将初审合格后的申请开班信息录入创业培训管理系统,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批后通知培训机构开班。培训机构自行安排培训教师和培训教材,并接受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监管。
第十四条 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应及时将创业培训开班信息和学员报名有关事项在安庆就业网公示。
第十五条 定点培训机构应当对报名学员进行创业能力面试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进行人员筛选。其中创业意愿较强、创业条件较好的人员,应优先安排参加培训。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定点培训机构按照《安徽省创业培训教学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创业培训项目的技术要求,分类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七条 培训班教学管理实行班主任负责制,优先从取得创业培训助理资格的人员中选聘。
第十八条 培训班教学活动由授课教师负责,从具备讲师资格的省师资库人员中选聘,每班次授课教师不超过2人。
第十九条 定点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教学质量反馈、专家答辩审定、监督检查等各项教学管理制度,保证学员的到课率,确保培训按质按量顺利完成。
第二十条 定点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省创业培训相关文件规定,做好培训资料存档和保管以及《培训合格证书》的打印和发放。
第二十一条 定点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台帐,在培训结束后1年内,根据学员的实际需求,采取现场走访、电话咨询、定期召回等方式,为学员提供后续跟踪服务。
第二十二条 加强全市创业培训教学监管。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建立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对全市创业培训教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培训机构应当保证培训教室架设设备接入信息系统并畅通运行,能覆盖教室内全部教学区域,如教学活动不安排在专线远程视频监控教室的,须全程录像并报送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存档备查。对没有架设设备接入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或监控设备未能正常运转、又未报送全程录像的培训班次,不得批准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第二十三条 每期培训(实训)结束后,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须对20%以上的学员进行电话回访,对学员到课率未达到90%的或电话回访满意率未达到70%的,报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批后,扣减相应的补贴资金。
第二十四条 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所有认定在册的定点创业培训机构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提交上一年度报告(含纸质及电子文件),由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初审后,报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复核进行随机抽查。对审核通过的单位在市人社局网站公示,对审查或抽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单位,在全市范围内取消下年度承办创业培训的资格。
第五章 资金申报
第二十五条 创业培训补贴资金原则上按季申报。定点培训机构在完成创业培训后,按时向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报送申请材料,并附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报表、创业培训开班计划申请表、学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创业培训教师授课信息反馈表、培训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学生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进行初审,经市人社局和财政局审核审批后,按核定的金额拨付至培训机构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 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对创业培训学员开展后续服务的,根据后续扶持成功创业的学员人数,可享受一次性后续服务补贴。
第六章 师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组织全市创业培训师资的培训、选评、监督、指导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根据《安徽省创业培训师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创业培训教师必须由通过省级以上人社部门组织的师资培训和选评、取得讲师资格并录入全省创业培训师资库的教学人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 参加省师资基础班培训合格并取得助理级的人员,只能在讲师或培训师的指导下完成相应的教学辅助工作,不得独立承担授课任务。
第三十条 加强师资日常管理。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及定点培训机构应充分运用教学评估、学员满意度评价、学员创业情况等数据,强化师资能力水平考核和年度考核,建立师资星级评价体系。
第三十一条 加强师德教育,以德为先,完善师资登记、考核、进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一支以中青年骨干教师为主体的师资队伍,原则上授课教师任教年龄最高不超过60周岁。
第七章 课酬补贴
第三十二条 创业培训教师按要求完成培训教学任务后,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应按时足额支付课酬。
第三十三条 创业培训实行浮动课酬制。授课教师每班次的基准课酬为:创业意识培训500元,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3000元,改善企业培训4500元。
第三十四条 定点培训机构可依据各自工资水平、师资级别和授课质量,在基准课酬上下20%左右确定具体支付金额。
第三十五条 助理级教师的劳动报酬应与承担教学辅助工作量挂钩,原则上每班次不超过1000元。
第三十六条 创业培训教师异地教学的,培训机构除按规定
向其支付课酬外,还应适当给予误餐补贴、交通补贴或住宿补贴,具体数额可按差旅费报销有关标准确定。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积极推进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绩效管理,建立创业培训补贴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十八条 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应加强对全市创业培训机构的监督与管理,采取现场巡查和远程视频检查等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对培训机构教学过程进行明察暗访,保证创业培训质量。
第三十九条 创业培训每班次远程视频检查不得少于2次。视频检查主要内容为课时计划执行、教室环境布置以及学员、授课教师、班主任出勤等方面情况。视频检查时,检查人员应截取不同视角的图像保存备案,每次视频截图不少于3幅,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定点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市人社局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承办我市创业培训工作资格。
第四十一条 授课教师、班主任违反本规定的,根据《安徽省创业培训师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各定点培训机构申报资金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报表(表一)
2、创业培训开班计划申请表(表二)
3、学员基本情况一览表(表三)
4、学员签到花名册(表四)原件
5、师资选聘备案报告(表五)
6、创业培训老师授课信息反馈表(表六)原件
7、培训学员身份证复印件
8、《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或学生证复印件
9、《创业计划书》专家评审意见表(原件)
10、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